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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法院探索司法改革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
发布时间:2018-01-01

法制日报记者邢东伟翟小功

“你有一个案件,马上要到审限了,请注意把握时间。”

今年年初,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璐有一个案件因需要司法鉴定,稍不注意便接近审限,在民一庭庭长宋泽的提示下,陈璐及时审结该案,避免了超审限事件发生。

司法改革之后,海口中院在日常工作中把案件审限作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托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对每名法官手中的案件审理进度进行梳理,督促法官提高审判效率。

“如何妥善处理好‘放权’与‘控权’的关系,是我们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绕不过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2017816日,海口中院院长陈文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海南作为全国首批司法改革的省份,司改两年多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批权力运行机制已经确立,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切实得到增强如何使司法责任制得到精准实施又让审判权行使不失控,使权力行使不任性,已成为亟待认真研究的新情况、新特点。为此,海口两级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探索让员额法官如何在“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之间找到平衡点,构建科学规范的审判权运行管理体系,现在已经摸索出了一条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模式,有力地促进审判质效的整体提升,得到省高院董治良院长的肯定。

法官办案存在“任性现象”

“有的法官对法官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以及院庭长的监督指导意见,不认真对待和研究,任着性子来,一意孤行;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在审判程序方面随意性很大……”

2015年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海口两级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效、服务工作大局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同时也出现一些令人非常担忧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由于法官办案存在任性,导致案件裁判不公或案件质量下降。

陈文平表示,这些问题尽管只出现在极少数法官身上,但性质严重,危害性强,极大地影响和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可以说,司改放权后如何保证案件质量,如何确保法官做到公正、廉洁、高效司法,既是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对司改较为忧虑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问题,更是摆在全市两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针对上述情况,自20165月份开始,海口中院先后多次在两级法院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对此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分析,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弱化甚至不作为。其中,审判管理缺位和审判监督不力是其中最根本的原因。

在陈文平看来,之所以出现审判管理缺位和审判监督不力,主要是由于司改后部分院庭长和员额法官在思想上对审判监督管理产生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而造成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有的院庭长因为司改后不再审批案件,加上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文件出台,便产生了“既然案件质量实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自己便可以不用去监管”的错误认识,甚至把正常的监督案件与违规插手、不当干预案件等同起来,认为监督案件是过界行为,主动放弃或弱化对分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而且,司改后案件质量由裁判者终身负责,有的员额法官便产生了“我的案件我负责,我的案件我做主”的错误认识,对院庭长监督管理产生抵触情绪,不愿意接受监督管理,甚至将院庭长的监督管理作为分担风险的“挡箭牌”,使得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异化”。

“少数院庭长和员额法官对司法责任制和“去行政化”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将‘去行政化’等同于‘去行政级别’,等同于‘去管理’、‘去监督’。”陈文平说,认为“去行政化”取消了案件审批制后,院庭长与员额法官之间便不再存在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和管理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导致案件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管,甚至出现盲区。

明确责任定位划清权力边界

经过深入调研,海口中院逐渐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在司改过渡期,要确保法院案件不出问题,确保司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必须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地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还必须根据司改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变,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转型方向和职能进行重新明确和定位。

“首先,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不可或缺。”陈文平认为,一直以来,院庭长通过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管理,是法律规定的院庭长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改之后,许多改革措施和制度尚处于试行试点阶段,少部分员额法官的审判能力和司法水平还难以满足办案要求,需要通过院庭长有效监管来防止放权后可能引发的案件质量下降等问题。

尤其是,从司法责任制的主体和责任范围来看,办案法官对错案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院庭长对错案往往不可避免要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根据权责相一致原则,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管理,既是院庭长应有的权力,也是院庭长不可推卸的义务,不能因为司改而削弱,也不能因为司改而在这方面没有作为。

据介绍,传统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以微观个案为重点,以行政化审批为主要机制,与审判权权能混同、功能交叉、边界模糊。随着司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方式应当以司法客观规律和司法价值要求为准则进行转型。

首先,由过去的直接作用于裁判结果的裁判文书审批模式向注重对办案程序的约束和控制模式转变,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个司法责任制的核心不变不偏。其次,由过去的大包大揽、任意随性的监管模式向合法规范、接受监督的监管模式改变,避免监督的随意性和个人化。第三,由过去注重微观个体层面的“人盯人、人盯案”的传统模式转向更为注重中观和宏观层面监管转变,规范司法行为,把控审判质量,提升司法效率,实现从总体上统筹审判工作。

陈文平说,在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下,由于审判监督管理方式面临转型,因此,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也需要重新定位和规范,院党组明确院庭长有三重身份,既是员额法官,也是一岗双责的行政领导,还是专业法官会议主席(法律专家)。

为此,海口中院明确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权力清单(8项)和负面权力清单(7项)。权力清单包括直接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等,负面权力清单包括院庭长不得过问其管理部门以外的案件、院庭长不得以监督管理之名干预法官办案等。

院庭长要经常性庭审巡查

司改后,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如何落实,是每一个院庭长所要面临和思考的新课题。

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海口中院结合司改后的审判工作实际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权力清单,于20167月陆续出台了《关于规范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等七项制度,为院庭长依法进行审判监督管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和制度支持。

“相关制度出台之后,我们明确落实制度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发挥院庭长和审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监督管理保质量、要效率、促公正。”陈文平表示。首先便是强化院庭长依法正确履职意识。海口中院把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的情况纳入院庭长业绩考评内容,使院庭长时时绷紧履职尽责这根弦,并在审判执行中自觉落实好。

司改之后,院庭长除了承担繁重的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职能外,还要承担大量的办案任务,时间和精力有限,很难做到面面俱到。

对此,在实际工作中,海口中院着重从三个方面来强化院庭长对案件的宏观把控。在立案环节,实行“四报告”制度,由立案庭对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初步筛评,及时向院长、分管副院长、相关业务庭庭长和上级部门报告。在案件移送业务庭后、转交承办法官之前,由庭长每天对本庭的立案登录本或者新收案件的起诉书、上诉状等作简要了解,根据经验来判断和确定需要重点监督的案件。

而且,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将案件投诉情况向院庭长报告,被投诉的案件将作为院庭长监督的重点。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使院庭长的监督重点更加明确,监督效果更加明显,确保了重大、疑难、敏感的案件基本处于院庭长的把控和监督之下,避免案件判决出去之后出现捅娄子、出乱子的情况。

“近一年来,院庭长共旁听庭审或调看庭审录像950件次,庭审巡查已成为院庭长开展案件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陈文平说。海口中院要求各分管院领导及业务庭庭长把庭审巡查作为审判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除了要求院庭长每年都要旁听不少于10件案件的庭审外,还依托智慧法院信息化手段,在所有院庭长办公室安装庭审录播系统,在办公室随时可以调看所分管部门的庭审情况,并由审务办及时将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提出整改要求抓好落实。

陈文平说,自去年7月份以来,海口中院坚持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来部署。对评查出来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姑息、不护短,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四个等次”,真评真查真处理。通过评查结果的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让审判人员真正从思想上引起触动,从而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

院庭长办案凸显“示范效应”

武雪丽,是海口中院的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工作。

作为院领导,武雪丽牢记自己也员额法官的身份和职责,主动承办重大、疑难和新型案件,为普通员额法官做好表率。今年17月份,她共承办案件31件,大部分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我还主动与不同的民事法官组成合议庭,通过参审案件的方式及时发现法官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法官更好地掌握庭审技能,提高审判水平。” 武雪丽表示。在她的带动下,各民事庭庭长都主动承担起本庭大要案的办案任务。去年民事口的院庭长承办案件1200余件,参审案件2100余件,均达到民事案件总数的70%以上。

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院庭长多办案、办快案、办难案已成为常态。据统计,2016年,龙华区法院共受理案件22669件,其中院庭长受理案件11756件,占全院受理案件的51.86%,结案11169件,结案率为95%2017年上半年,全院共受理案件14572件,其中院庭长受理案件8424件,占全院受理案件的57.81%

“院庭长从‘后方’回到‘前线’,有利于优质审判资源充实到审判一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龙华区法院院长钟文渊表示。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过程其实也是审判监督管理过程,法官们有榜样可学,有案例可循,推动全院审执工作的高效完成。

记者了解到,为避免院庭长办案流于形式,海口中院在对院庭长分案时,严格按照院庭长办案工作规程,重点分配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或指令审理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一审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案情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或者当事人反映强烈、缠诉缠访,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能够发挥自身的业务优势,作出的裁判往往更能让当事人信服,更具有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2017424日,海口中院副院长郭朝阳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原告某村民小组诉被告龙华区政府林业行政确认一案。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且涉及海口于2009年开展的林地确权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庭后,郭朝阳组织部分年轻法官及辅助人员对庭审录像进行观摩学习,针对庭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现场讲解,对法官和辅助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通过面对面培训,较好发挥了院庭长的模范引领和资深法官的示范指导作用。

2016年,海口中院院庭长办案3960件,占收案总数的38.20%;今年上半年,院庭长办案2205件,占收案总数的39.62%,其中,15件再审案件全部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理。

陈文平表示,海口中院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常态化制度化作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改经验,被省高院董治良院长批示全省法院推广学习,中央政法委和央视联合制作的司改专题片将该经验作为海南法院的司改亮点列入拍摄内容。

“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提质效

“这是我刚整理的2016年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还有今年以来最新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大家可以学习、参考下……”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杨新在她们建的“民商事审判微信群”里说道。原来,为了加强民商事审判业务学习,她们在微信上建立移动学习平台,及时相互转发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介绍审判实践经验以及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主流观点,遇到审理难点随时随地相互探讨,在庭里内部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记者了解到,海口中院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干警座谈会,做和风细雨的思想工作,把党建工作与司法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把党建工作作为审判监督管理重要保障工程来抓,通过加强党建为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强的思想组织保障。

陈文平说,为更好地掌握全市法院工作,海口中院规定每半年院党组要全面听取各区法院和本院各部门的情况汇报,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司法改革情况以及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等。既可以让中院党组较为全面地了解两级法院的工作和干警的思想动态,同时也为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多提供一个直接向党组建言献策、反映问题的渠道,有利于促进工作的开展。

同时,海口中院实行定期召开座谈会制度。院党组实行双月座谈制度,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及时做好司改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分管院领导实行月座谈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分管部门干警座谈会。各部门实行半月座谈制度,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部门干警座谈会,实行部门座谈会、业务学习会、业务工作会“三会”联开,最大限度提高座谈的效果。

廉洁司法是法官最基本的办案纪律要求,也是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因此,海口中院在党建工作中始终把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今年上半年,共开展审务督察2次,对全院干警进行纪律作风检查和通报21次,谈话提醒15人次,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

据了解,海口法院探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得到了海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董治良的充分肯定。811全省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在海口中院召开

董治良指出,根据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海南法院司改试点工作已基本完成司改两方案确立的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人财物省级统管、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方面改革任务,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如何使司法责任制得到精准实施又让审判权行使不失控海口中院及辖区法院推进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探索了一定的经验这次通过现场会分析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旨在解决司改放权以后院庭长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管理,少数法官任性的问题,科学规范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推动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制度在全省法院精准落地,全面提高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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