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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检察院“物理瘦身”激发工作“化学反应”
发布时间:2018-01-01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 本报见习记者 翟小功

  自1995年进入检察机关以来,李威男当过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民行科科长。如今,她的“角色”变成了该院检察业务管理局的检察官、负责人。
  伴随着内设机构的调整,检察院传统的处长、科长等称谓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检察官、办案组。这不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机构、职能、人员的优化整合。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们积极推进大部制改革、司法责任制及职业保障等各项改革任务,基本实现改革目标。”龙华区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王刚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通过内设机构的“物理瘦身”,激发了工作质效上的“化学反应”,在机构数字上做减法,在工作效能上做加法,效应初显。
  2015年司法改革之前,龙华区检察院原有13个内设科(室)和1个派驻乡镇检察室,共有14名科长和8名副科长。
  “原有内设机构过多,职能碎片化、官多兵少等问题比较突出。”王刚说,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为实现机构扁平化管理,检察资源向一线倾斜,龙华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工作。
  改革之初,按照突出主要业务部门、精简综合部门的原则,龙华区检察院将内设机构精简为“五局一部一室”。2016年年底,按照省检察院的要求,适当调整为“六局一部一室”(反贪污贿赂局、公诉局、侦查监督局、诉讼监督局、检察业务管理局、检察事务保障局、政治监察部)。机构数从原先的14个削减至8个,减少约43%。同时,部门领导从原先的22人减少至8人。
  王刚说,对内设机构进行“大部制”整合,打破“官本位”思想桎梏,原来的“行政官”回归检察官,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改革之后,14名原部门领导又重新回归到办案一线。
  机构整合后,龙华区检察院组建了以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为基本办案单元的办案组织,现有独任检察官22个,检察官办案组3个,承担办案任务,直接向检察长负责,减少办案的中间层级,机构扁平化与办案专业化协调推进。
  “身上的担子重了,责任更大了。”龙华区检察院公诉局检察官陈孝诚认为,以前是“三级审批”模式,集体讨论、集体负责,到头来,谁都不负责。实行司法责任制后,压力和责任明显增加。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按照“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原则,龙华区检察院不断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将原分管副检察长的265项法律文书签发权限下放给检察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增加至674项。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该院检察官独立决定案件2103件,占办结案件总数的79.2%。
  “放权给检察官,取消‘三级审批模式’并不意味着当甩手掌柜。”王刚说,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龙华区检察院既充分合理放权,又建立不同层面的监督制约机制。
  自2016年1月起,龙华区检察院开始正式实施“核阅”制度,主要由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审查起诉报告、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进行核阅。分管院领导通过部门案件讨论会、检察官联席会和检委会等形式,对检察官办案进行监督把关。
  同时,龙华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首先,建立轮案机制,确保对每名检察官案件分配的公平和均衡。其次,建立案件纠错机制和案件超期预警防范机制。第三,建立案件信息公开机制。
  为进一步调动检察人员积极性,龙华区检察院建立了与其工作职责、实绩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机制。按照“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将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相区分,适当拉开差距。据测算,该院检察官每月绩效工资最大差距约527元,检察官辅助人员每月最大差距约419元。
  员额制改革后,该院共提拔4名未入员额人员的行政职级,并通过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决11名未入额人员的职级工资待遇,确保了队伍稳定。目前,没有出现干警辞职、人员流失的情况。
  “改革以来,审查逮捕周期同比缩短9%,审查起诉周期同比缩短20%,没有出现任何司法错案。”王刚告诉记者,随着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检察官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地位同时凸显,促使检察官更加严谨、用心,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更强,办案底气更足,司法瑕疵明显减少,办案质效大幅提升。
 本报海口6月11日电  

稿件来源: 2017-06-12 法制日报头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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