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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④】男子即将出狱发现遗漏刑期 检察官敦促重新裁判
发布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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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是刑事诉讼最后一个环节,刑罚执行是否合理、到位,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保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能否实现。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一直是人们关注的中心和议论的焦点。减刑、假释制度,本来是教育改造罪犯、变更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精神,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使命重大。对减刑、假释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于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第四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海口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减刑假释案件,让大家了解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和相关法律知识。检察机关通过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依法正确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重视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让减刑假释在法治阳光下运行。

第4案

男子冒用他人姓名作案被判刑六次减刑即将出狱

前罪有剩余刑期未执行完毕被检察官揪出



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检察官发现原生效判决有错,应忠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

近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原生效判决有错再审案件,依法正确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还原事实真相,促使公平公正。




冒用姓名作案被判无期


1975年1月6日出生的胡伯温(化名),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原四川省自贡市电磁场工人,住四川省自贡市井区天池路居委会四组。

早在1992年12月4日,胡伯温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院于1994年2月1日作出(1994)贡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胡伯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1995年1月12日,胡伯温被投入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并于1998年3月30日因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01年4月,胡伯温在四川省自贡市的某一间茶馆喝茶时捡到一张“彭某伟”姓名的身份证,并冒用“彭某伟”的姓名来海南。

2001年6月19日,胡伯温因涉嫌抢劫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某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1年12月28日投入海南省罗牛山监狱(现美兰监狱)服刑。

2004年9月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后该犯共获减刑六次,累计减刑七年(刑期至2017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检察机关建议重新裁判



2017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海南省美兰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到一名服刑人员彭某伟称自己使用假名作案等情况反映,立即停止对该犯提请减刑程序,并对有关线索开展调查。

为此,驻监检察官对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阅了相关案卷,与罪犯本人谈话,向监狱干警了解情况,向罪犯亲属核实情况,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作DNA亲子鉴定,提取户籍、身份证明等。

经检察官调查查明,罪犯胡伯温系冒名彭某伟犯罪,而且前罪有剩余刑期未执行完毕的事实。

因发现罪犯胡伯温系冒名彭某伟犯罪且前罪有剩余刑期未执行完毕的事实,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海检执检建(2017)2号检察建议书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生效判决中被告人彭某伟的身份姓名进行更正,并对其前、后两罪所判刑期合并执行重新作出裁判。

与此同时,针对海南省美兰监狱对线索查办不力,致使罪犯胡伯温冒用他人姓名作案的事实未得到及时纠正等问题,以海检执检建[2017]8号检察建议书,督促该监狱整改纠正,以促进规范执行行为,维护法律严肃性。



裁判文书送达当天释放



2017年6月2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该案件作出再审决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对该案件原判决的执行。

2017年8月3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2017)琼01刑再2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彭某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原审被告人胡伯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尚有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胡伯温于2017年9月26日入监服刑。罪犯胡伯温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需重新作出减刑裁定。

为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胡伯温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扣除罪犯胡伯温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十五年八个月零四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8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27日止。由于胡伯温在2004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共减刑六次,累计减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2018年4月16日,海南省美兰监狱对罪犯胡伯温在原有期徒刑期间所获得的减刑予以重新报请裁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刑更5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伯温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8年4月19日,该文书送达当天,罪犯胡伯温得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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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波:加强刑罚执行监管力度

发现执法不规范及时督促纠正


本案承办检察官陈永波认为,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派驻检察中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管力度,在办理罪犯提请减刑案件中,发现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既督促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又要求执行机关对狱内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本案中,从启动再审到重新确认减刑裁定,时间跨度较长,而原判刑期即将届满,罪犯胡伯温情绪波动较大,其远在四川且年老卧病的父母频频打电话了解情况。为了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承办检察官与监狱民警多次与胡伯温谈话,打消其思想顾虑,做好安抚工作;另一方面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引导执行机关正确理解、运用法条,收集材料,再审判决后及时启动减刑提请程序,既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又依法维护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查中注重听取各方的意见,认真理性分析,加强沟通协调,正确适用法律。启动再审时、改判后重新确认减刑裁定时,均加强与有关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的沟通协调,作好相关衔接工作。


承办检察官举例说,2017年8月31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罪犯胡伯温的原判刑期即将届满,执行机关于2017年9月1日释放该犯,释放当时即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收押至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再审判决生效后,罪犯胡伯温于2017年9月26日入监服刑并重新确认其减刑幅度。经多方沟通协调,最终保证案件顺利办结,罪犯胡伯温被刑满释放,无家属上访闹访事件发生,实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 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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