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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法院推出系列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
发布时间:2020-06-04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推出系列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件里有涉及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强奸幼女、猥琐儿童等。涉及到未成人的案件总是触目惊心,保护未成年人,我们人人有责。


案例一

被告人周某、汪某在湖南岳阳时告诉杨某和胡某可以带女孩到汪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的发廊卖淫,后胡某和杨某均以此为目的,与未成年人黄某(女,时年14周岁)和朱某(女,时年17周岁)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以到海南旅游为由,将黄某和朱某诱骗到海南海口某酒店内,在此期间,蒙骗黄某和朱某,均以欠周某的钱无力偿还为由,威胁逼迫两女卖淫。每次卖淫所获利润,周某和汪某分别从中获利50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伙同他人以欺骗、胁迫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朱某某卖淫,又结伙容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黄某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朱某和黄某在案发时系未成人,依法对周某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

朱某趁被害人陈某(女,时年5岁)独自一人在家,进入被害人家中抱起被害人坐在其大腿中间,对其采取抚摸、触碰等方式进行肢体上的猥亵,随后便离开。后以到被害人家中打水为由,再次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对其进行二次猥亵,欲图谋不轨,被害人趁其不备躲进厕所锁上门,朱某见推门不开,便离去,并叮嘱被害人陈某不要告诉父母。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奸淫幼女,奸淫幼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要双方的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罪既遂,这是由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决定的,故该案应认定为强奸罪既遂。被告人朱某进入不满12周岁儿童的住所实施奸淫行为,应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朱文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案例三

李某昂在海口市龙华区某书店二楼,故意用手摆弄生殖器想引起被害人陈某某(时年13岁)注意,陈某某看到后便到厕所洗手,李某昂等陈某某从厕所出来后继续在其旁边用手摆弄生殖器,为了引起陈某某的注意,后用手摸被害人陈某某大腿内侧一下,之后逃逸。后被告人李某昂到海口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昂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被告人李某昂的犯罪行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昂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对成年人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快审快判。这三个典型案例显示了龙华区法院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同时,也警示家庭、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责任,要加强防范意识,告诉孩子一旦遇到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告知家长。孩子们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需要每一个人一起完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的成长。



来源: 法制日报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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