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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驱使夫妻等人非法采矿,夫唱妇随进班房
发布时间: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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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对建材需求量的剧增,全国矿石价格普遍短缺、高价,致使不法分子非法采砂的现象愈演愈烈,并且屡禁不止。非法采矿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还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各地法检公机关纷纷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第39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慧违反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挖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矿罪,被起诉判刑的案例。此案件警醒人们,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生产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从事生产活动,切勿进行非法生产行为,否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法分子不仅要面临刑事制裁,还面临生态的修复补偿。


第39案

妻子参与非法采砂被判刑

从事非法生产罪责难逃

2011年,犯罪嫌疑人杨某慧前夫杨某彬、彭某通过王某明介绍,与王某健、王某明、冯某轩(已死亡)共谋,在海口某地设立海南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砖厂)。在砖厂成立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慧担任公司出纳,在明知王某健没有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盗挖矿产资源,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初建砖厂

犯罪嫌疑人杨某慧,女,1974年出生,江西人,初中文化。2010年,杨某慧前夫杨某彬、彭某、谢某逊三人到海口某村建了一个砖厂,约定由王某健提供制砖原料。当时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股东是其夫杨某彬,副总经理、股东是彭某,厂长是姚某。

2016年,杨某彬与杨某慧离婚后离开砖厂,根据二人的协议,杨某慧获得杨某彬在砖厂20%的股份,自此享受每年砖厂分红至案发。据杨某慧表示,当时砖厂建好后,前夫杨某彬让其过来当财务。

2012年杨某慧便来了海南,被安排在砖厂当出纳,主要负责砖厂资金的进出及管理,如购买设备、烧砖原料、工资、日常开销及买砖的收入等等,有关钱方面的事情都是其管理。杨某慧回忆到当时听说砖厂有公共账户,但自从其进砖厂工作以来就一直用个人账户对砖厂的资金进行流转。

非法采矿

杨某慧供述:“我们砖厂有被国土部门处罚过,这个事情我是知道的,当时在周边开的其他砖厂有的手续我们砖厂都有,我们砖厂没有其他有采矿许可证的委托我们采矿,周边的其他砖厂好像也都没有,大家都这么干。”

2009年至2018年政府让砖厂停产,王某健等人一直在海口某村挖煤矸石,在砖厂建厂后,王某健以75元/车的煤矸石价格卖给砖厂,后以路程远为由,把价格提高到了80元/车。因砖厂必须要用煤矸石进行生产,砖厂没有其他的途径收购煤矸石,只能靠王某健来提供煤矸石。

砖厂没有采矿许可证,非法向王某健购买煤矸石、沙土制砖。后王某健以租地挖料及购买挖机为名向杨某彬、彭某“借款”100余万元资金。在盗挖煤矸石过程中,多次被国土部门查处,其后来王某健让砖厂交罚款。

严惩不贷

刚开始建砖厂的时,王某健来杨某慧这领取30万元的介绍费,后来砖厂每年都给王某健30万,这个钱相当于保护费,保证砖厂生产经营过程没有人来闹事,还有就是保证王某健给砖厂提供原料。

2016年,其前夫杨某彬离开砖厂以后,杨某慧就既是股东又是出纳。在2018年5月份砖厂停工后,砖厂存料的铁棚里面还存有很多原料,都是王某健运过来的。当时有关砖厂的相关财务凭证,都是砖厂会计梁某凤负责管理。

案发时,砖厂内仍存放着王某健等人供应的“煤矸石”原料64627立方米,经鉴定,价值646270元。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慧于2019年投案自首,对其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何集顺:生产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从事生产活动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何集顺表示,犯罪嫌疑人杨某慧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擅自盗挖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慧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此案提醒广大群众,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矿产的归属物权随着采矿许可证的取得而设立。一些非法采矿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置水土保持于不顾,生产建设过程中高强度开发,掠夺式开采,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对此,广大群众应该增强环保意识,及时发现并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保护绿水青山。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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