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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⑥ | 年轻小伙趁车主锁车前拉开车门 盗窃车内财物终落法网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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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 罗慧

随着私家车日益增多,街头盗窃车内财物案也不时发生。现如今,车主大多利用汽车钥匙遥控来远距离锁车,很少有人在锁车后拉下车门检查车辆是否成功上锁,就是这一小动作的疏漏,便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笔横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尽量把车停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锁车门时务必检查一下车的门窗是否锁好,不要在车内放置贵重财物。也郑重提醒存在侥幸心理的人,有时的一念之差便会让人落下终生悔恨。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1年度第6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刑满释放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重操“旧业”,再次盗窃被捕的案件。此案提醒广大人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以歪门邪道取财,不能违反法律和道德底线,否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第6案

锁车拉一拉 别等盗贼帮你“拉”

2019年4月15日,被害人杨某某把车停到海口市某商场的保安亭旁停放。正在此处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看到杨某某下车后,用手拉开杨某某的轿车后座车门。待杨某某离开后,唐某某进入小轿车内,随后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近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不思悔改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经查,快“00后”的唐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曾因盗窃分别在2016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唐某某不但不思悔改,反而重操“旧业”,再次盗窃被捕。

这些盗窃车内财物案,作案手法非常简单,靠‘碰运气’拉拉车门,拉开就偷,拉不开就走人。

唐某某因无业,收入不稳定,经常囊中羞涩。捉襟见肘的他便出门“碰碰运气”。于是在2019年4月15日,唐某某在海口市某商场处看到一辆奥迪小轿车准备停放在保安亭旁边的停车处,便开始心存歹念,埋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三进囹圄

在车主下车时,唐某某拉开后座的车门,等车主离开了后,“顺理成章”的进入车内进行盗窃。

据唐某某供述,在车副驾驶的储物格处找到了一扎用白条贴好的10000元现金,在后备箱找到了一个装有40000元现金的绿色袋子,便将其一同拿回万宁。

突一夕之间,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摇身一变“有钱人”,回万宁的当天,先在豪华酒店开房,后在商场给自己换身行头,晚上在酒吧豪掷7000元。

后续,唐某某继续享受这笔”横财”,在亚特兰蒂斯花3000元为自己买两个包。在尽情享受“有钱人”的虚荣感后,剩余的6000元现金在当天下午被万宁城北派出所民警因之前盗窃抓获。

法网恢恢

“我被盗了10万元的现金,有10000元现金放在副驾驶里,90000元现金用一个绿色布袋装着放在后备箱。”受害人杨某某说道。

此案中被害人杨某某称车上被盗100000元,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供述盗窃50000元,数额不相符。

经查明,结合唐某某盗窃后所消费情况、储蓄情况和调取银行流水,其盗窃数额不可能仅50000元,根据其供述的消费额、被扣押到的赃款和账户里的资金,应为杨某某所报案的100000元。

经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对唐某某作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

尤小明:不义之财不可取,莫让悔恨误青春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尤小明表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不义之财不可取,莫让悔恨误青春,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特别提醒广大车主朋友,在离开车辆前一定要确认车门是否上锁,车窗是否关闭,留意车辆周围有无可疑人物,避免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以免造成财物损失。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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