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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以恋爱结婚为名诈骗120万余元 一审判了
发布时间:2021-08-10

湖北男子朱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以谈恋爱结婚为幌子,骗取女子李某的信任,并以父母生病、做工程等借口多次骗取李某的钱财累计达到1202110元。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朱某向李某退赔人民币1202110元。判后,朱某不服上诉,二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4月,在广东省佛山市工作的朱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居住在海口市龙华区的女子李某,朱某隐瞒自己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对李某谎称自己已离异,之后二人逐步发展成异地恋爱关系。2009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以要和李某结婚为幌子,骗取李某的信任,多次以父母生病需要钱、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购买设备或生意应酬等事由向李某借钱,骗取李某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1202110元。期间,李某曾催促朱某办理二人结婚登记手续,朱某仍假意允诺,在李某催还款时朱某多次借口推脱从未还款,之后,朱某将李某手机屏蔽。2016年1月,李某因无法查找朱某下落报案。

2019年11月,公安民警在湖北省将朱某抓获。公安机关从朱某处扣押的两部手机中拍照截图,证实朱某通过某婚恋网平台与多名女性聊天,其使用非本人头像,聊天内容涉及婚嫁感情纠葛,或者欠对方钱财不还被催债的情况。

朱某到案后供述:“我在佛山做生意的时候在网上认识了李某,一来二去聊着,有事没事嘘寒问暖的,就这样维持着暧昧的男女关系。有时候她来佛山看我,有时候我飞到海口看她。我认识李某时是和曼曼(化名)在一起,并且现在也是,育有一子。我和曼曼于1999年结婚,举办酒席,没有办理结婚证,亲戚朋友都知道。2009年我在广东打工,认识了小彤(化名),因为小彤怀孕有了小孩,2009年就和小彤领了结婚证,生了一个女儿,2012年我和小彤办理了离婚手续。我和李某在网上认识的时候,跟李某说有一个儿子,没有告诉她我已婚。之后我和李某借钱,也正是因为在湖北和曼曼结婚生小孩,以及在广东和小彤结婚生活开支巨大,所以就以父母生病、儿子学费、做工程、生活开销等理由向李某借钱。”

据了解,朱某曾于2016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庭审中,朱某辩称:“这120多万元是用于工程投资的,这些钱是她自愿给我的,我不是诈骗。”

朱某辩护律师称,朱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朱某向李某借款时,立有借据,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李某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被欺骗处分自己的财产。恳请法庭宣告朱某无罪。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0211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朱某抗辩其无罪的事由,经查,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李某在网上相识后,发展恋爱关系并谈婚论嫁,本案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某对被害人李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以许诺结婚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做工程、生活开销、儿子交学费、父母生病等借口多次向被害人借款,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向其借款,而后被告人朱某推脱不还,为了逃避还款还屏蔽被害人手机,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朱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有犯罪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向被害人李某退赔人民币1202110元。

判后,朱某不服上诉,二审海口中院经审理,判决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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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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