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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3-03-09

3月8日,我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海南省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展现了近年来海南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涉及当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广受关注的婚姻家庭权益、猥亵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反对家庭暴力、妇女协议离婚受阻、遗产继承纠纷、侵犯女职工生育权利和劳动就业权益等热点难点问题,不仅在案例类型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和法律效果上具有指导性、示范性,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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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召开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新闻发布会 记者陈敏摄

离婚后遭受前配偶实施暴力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简介: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其未成年子女谢甲随黄某某生活。离婚后,黄某某不断受到谢某某的电话、短信威胁、恐吓、漫骂,逼迫黄某某与其复婚。遭到拒绝后,谢某某在2020年7月28日半夜潜入黄某某的住宅撬门,守在门口和停车场等多处预谋施暴。黄某某报警后,民警将谢某某劝退。黄某某本着不激怒谢某某的态度,无奈回到广东老家。谢某某还到黄某某老家威胁、恐吓其父母和八十多岁的爷爷奶奶。黄某某不想连累家人,再次回到海南生活。谢某某多次在学校蹲守,在黄某某接送孩子时就对黄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拍打黄某某的车窗。在民警到达现场后,谢某某竟然无视民警,对黄某某进行殴打。黄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请法院禁止谢某某接触、骚扰、威胁、殴打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案件办理结果:禁止被申请人谢某某接触、骚扰、威胁、殴打申请人黄某某;禁止被申请人谢某某接触、骚扰、威胁、殴打申请人黄某某的近亲属(包含婚生子谢甲)。如被申请人谢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还包括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人民法院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保护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7日,在某校任职的老师林某某进入其学生被害人小竹(女,案发时14周岁)所居住的教师宿舍内,并趁小竹不备之机将其抱入怀中,且不顾小竹的反抗,碰触小竹臀部等身体敏感部位。随后该事件在校园贴吧疯狂流传,不仅侵害了小竹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心灵蒙上阴霾。某检察院发现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并对校方在得知后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制度拖延案件办理引发舆论,进而导致被害人备受外界舆论压力的情况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立即整改。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行为,某检察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以林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结果:某检察院依法严惩性侵犯罪的同时,通过妇联、团委链接多方力量为被害人小竹及家人实施综合救助,成功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借助社会支持机制,汇聚社会支持资源,秉持“双向保护”原则,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生活阴影。并针对案件背后反映出的校园安全问题,一体化能动履职,通过家庭指导、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协助就学、心理抚慰的方式,以“我管”促“都管”,在办理中“求极致”,多管齐下汇聚社会力量,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实处,与社会各方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发展。

明知酒驾不劝阻

一起乘车要担责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波在与何某波、何某宁、符某伟三人一起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乘何某波、何某宁、符某伟超速逆道行驶,与对向被害人李某鱼驾驶(搭载妻子黄某梅)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鱼当场死亡,黄某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定机构鉴定,李某鱼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黄某梅系因交通事故致心脏破裂合并包心压塞为主的全身多发伤而死亡。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鱼、黄某梅无责任。两位被害人有四名子女,除长女李某琴已成年外,其余三名子女均是未成年人;两位被害人需要赡养的双方父母均为七、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案件办案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波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许某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同时判决许某波向李某琴等八位原告人赔偿各项损失1424463.4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宁、何某波、符某伟作为肇事车辆乘车人,明知许某波饮酒驾车未加以劝阻和制止,导致许某波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何某宁、何某波、符某伟在本次事故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何某宁、何某波、符某伟每人分别向李某琴等八位原告人赔偿损失83791.97元。何某宁、何某波、符某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乘车人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何某宁、何某波、符某伟与驾驶人许某波共同饮酒,在明知许某波饮酒的情况下,不但未劝阻和制止许某波驾车,反而还乘坐许某波驾驶的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何某宁、何某波、符某伟存在纵容许某波酒后驾车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责任。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公平正义和被害人方的合法权益,也为驾驶人和乘车人敲响了警钟。酒后驾车,不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有巨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都将付出惨痛代价。

离婚纠纷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

对孩子的探望权案

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女)与被告乙某(男)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19年,甲某发现乙某对婚姻不忠诚而发生争吵,后因被告乙某的婚内出轨行为双方矛盾不断增加,经常发生口角,甚至伴有暴力行为。2020年,被告乙某因殴打甲某在派出所写下不再对甲某家暴的保证书。现原告甲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在庭审中,被告乙某承认自己有家暴及婚内出轨行为,但认为不是其单方面家暴,夫妻感情破裂也不仅仅是出轨造成。

案件办理结果:判决准予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离婚;丙某由原告甲某抚养,被告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丙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乙某在不影响丙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每月享有四次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由被告乙某与原告甲某协商,原告甲某应予协助;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某小区房屋归原告甲某所有,由原告甲某补偿被告乙某20万元,并支付被告乙某剩余贷款;被告乙某向原告甲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出轨并伴有家庭暴力情况的离婚纠纷。在离婚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女性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强调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需要考量的问题。在房产、孩子的抚养权方面,应保障妇女的权益,也应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公平处置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并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将因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此外,因夫妻一方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民事侵权被害人家庭进行司法救助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白沙黎族自治县村民符某甲到符某乙家中帮工时,因符某乙提供的电焊机漏电导致符某甲触电身亡。死者的妻子陈某某在与符某乙协商赔偿不成的情况下,向县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后经法院调解,符某乙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符某乙支付赔偿款5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符某乙并未按调解书约定支付赔偿款。2022年1月,陈某某向县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因符某乙系脱贫户、低保户,赔付能力有限,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同年3月,陈某某向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法院的决定并无不当,故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并将该案可能存在的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同年4月,县法院以被执行人符某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鉴于该案系民事诉讼监督司法救助这一新类型案件,为办理精品案件、培育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温度,白沙县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办理本案。

案件办理结果:组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救助申请人陈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提请省检察院“上下级联动救助”,2022年6月,两级检察院共同向陈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4.6万元,其中省检察院发放2.6万元,白沙县检察院发放2万元;综合运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多元化救助措施,向其发放救助款6万元,给予其所有家庭成员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金2万余元;将其三个未成年子女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关怀,同时免除其子女义务教育期间的伙食费、校服费及教辅资料费,预期减免费用约4万元;积极开展回访帮教。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对民事侵权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也是把司法救助主动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大局,融入守护困难妇女群体、未成年人保护等重点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白沙县检察院依法主动履职,院内各部门之间加强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案件。上下两级检察院联动救助,形成工作合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构建司法救助、行业帮扶互为补充的综合救助格局,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增强社会救助力量,多元化解决了当事人在生活保障、子女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被救助人生活面貌焕然一新,三名未成年子女重拾信心、正常学习、乐观生活,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有力彰显了人民司法的温情。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案件,是能够得到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是能够真正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并得到人民群众真心点赞的。

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援助促和解案

案情简介:林某与吴某于2017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吴某1,吴某某、陈某某为吴某父母,吴某、林某、吴某1、吴某2(吴某与前妻之子)、陈某某、吴某某六人共同生活。吴某一家有两块家庭承包地用于种植槟榔树。林某婚后与吴某参与槟榔林的管理,槟榔销售所得由吴某某、陈某某管理。2019年9月吴某死亡,2019年11月吴某某、陈某某分别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承诺放弃继承吴某的遗产。自吴某死亡后,吴某1主要由林某自行抚养,林某为带孩子无法工作创造经济收入,靠着娘家人的补贴艰难度日。吴某某、陈某某既未帮助林某共同抚养吴某1,也从未将槟榔林收益中属于吴某的份额交给林某,林某、吴某1遂到定安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将吴某某、陈某某、吴某2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一审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被告吴某某、陈某某、吴某2需向原告林某、吴某1支付10万元;原告林某、吴某1承诺不再向被告吴某某、陈某某、吴某2主张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再对涉案土地槟榔树林及其收益主张继承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重组家庭丈夫意外去世,“被驱逐出门”的妻子及孩子与婆家“争遗产”的典型案例。公婆在儿子与前妻已生有一孙子的情况下,感觉已“后继有人”,对儿子后来的妻子及所生的孙子缺乏重视,甚至在儿子意外去世不久就想与后媳妇、后孙子分开生活以减轻生活压力。而后媳妇还未从丧夫的悲伤走出来,就被迫快速面对独自一人全职带娃、无法工作的现实,对婆家人失望心寒,故本应和睦互助、共渡难关的一家人最终分别站在冷冰冰的原被告席上。该类案件因涉及家事伦理,双方当事人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能达成调解往往比法院裁判具有更好的效果。从情感、道德、地方风俗、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等角度感化双方当事人,更能让当事人互相为彼此考虑、作出退让,从而达到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接受的调解结果,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对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

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案情简介:羊某某与梁某某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女儿羊甲于2014年出生,儿子羊乙于2016年出生,均为学龄前儿童。羊某某怠于承担家庭责任,赌博成性,大肆挥霍夫妻间共同财产,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顾。

案件办理结果:裁定要求羊某某与羊甲、羊乙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注羊甲、羊乙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典型意义: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人民法院通过向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义务履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引导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酒店容留接纳未成年人

致许某某强奸未成年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许某某居住在某市,2020年11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朱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并隐瞒自身真实情况与被害人朱某某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以恋爱关系多次与被害人朱某某在某县县城多家宾馆、酒店发生性关系。2021年3月30日晚,被害人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办理结果: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检察院于2021年5月向县公安局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县公安机关依法履职。随后,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并对相关宾旅馆进行回访调查,未再发现有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情况。

典型意义:近年来,宾馆、酒店逐渐成为未成年人受害案件多发地及被侵害的“温床”。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个案为切入点加强类案梳理,深入细致开展调查取证,在发现违法线索的同时,发现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等外”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明确监管责任,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类案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增强宾馆、酒店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入住的保护,坚决遏制宾馆、酒店内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事件的发生,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从办案中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多方位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妇女协议离婚受阻法律援助成功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一子。婚后双方大吵小吵不断,但原告一直对被告抱有希望,长期对被告忍耐,希望对其生育的子女提供一个健全的生活环境。这期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无奈之下于2019年5月起便搬到娘家居住生活至今。但被告仍刻意刁难原告,不同意协议离婚,并在分居后多次到原告经营的餐饮店中不断骚扰原告。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子女抚养权亦无争议,协议离婚事宜未果。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进行诉讼。迫于无奈只能前来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以此解决在婚姻中遇到的难题,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尽快判决其与被告离婚。

案件办理结果:承办律师为原告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后经过一审开庭,在法院的组织下成功调解结案,受援人原告拿到了准予离婚的调解书。

典型意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特别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为妇女提供特殊保护,并新增“救济措施”专章,法律和相应制度的不断完善会促进妇女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女职工哺乳期被辞退

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案

案情简介:林某某于2014年3月1日入职某集团环球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制药公司”)。2015年7月起,因公司内部业务整合,林某某应某集团制药公司要求,入职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销售公司”)。2019年2月起,应某医药销售公司要求,林某某入职某医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推广公司”),林某某的职务为医药销售代表,归属于三被告广东一大区11办,主要负责在海南区域内的药品推销。2019年12月31日,某医药推广公司的海南区域负责人张某某将林某某移出海南区域的微信工作群,违法解除了与林某某的劳动关系,且未向林某某支付当月工资、缴纳当月社保。此时,林某某正值哺乳期(2019年3月30日生育小孩)。

案件办理结果:法院判决确认林某某与某医药推广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与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与某集团环球制药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12日至2017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医药推广公司向林某某支付赔偿金、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89387.96元;某医药推广公司向林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非过错性理由与“三期”女职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拒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导致职工无法申领失业金的典型案例。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对女性劳动者作出了特殊保护。如,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就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非劳动者过错性理由)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第一时间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上代下”维权机制,把普法、监督和案件调处同步推动。同时,及时介入法律援助,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依法调处案件提供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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