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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检察官以案说法③ | 盗窃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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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繁荣,利益的诱惑,“币圈”鱼目混珠、鱼龙混杂,有人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得盆满钵满,也有人深陷圈套,血本无归。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3年度第3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项某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判刑的案例,此案例提醒我们,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因虚拟币具有持久、便捷、安全、匿名等方面的优势,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盯上虚拟币,并由此延伸出利用虚拟币概念一系列的犯罪,大家需要时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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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案

男子为投资虚拟货币找朋友代注册账号被盗

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手机APP注册“火币”账户获利后准备追加投资,但由于一张手机卡和一个身份信息只能注册一个火币网账户,王某某便先后找到其朋友黄某、李某和犯罪嫌疑人项某,约定由其三人提供手机号码、身份信息,注册“火币”账户后交由王某某使用。岂料犯罪嫌疑人项某将王某某控制的7个账户全部盗走并更改密码,且通过非法洗钱团伙兑换人民币1300万余元用于挥霍。

2022年6月17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项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万元,返还被害人。

口头约定使用对方账号

2020年,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火币”账户购买风险收益均为三倍数字货币,因为后续收益较好,准备追加投资。但是此类产品存在一定的限制,即每个“火币”账户最多买进40多万人民币,而一张手机卡和身份证信息只能注册一个“火币”账户。

王某某为了获得更多投资回报,于是与项某达成口头协议,借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7张手机卡,并用该7张手机卡及项某身份信息注册了7个“火币”账户。

注册完这些信息之后,双方约定这些账户全部由王某某来控制,项某对这些账户的使用权、风险承担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后续如果盈利了,王某某会给项某盈利的4%作为回报。充值完之后,王某某将这7张手机卡放入四部手机内,并由其朋友黄某放在家中保管。

发现虚拟货币被转走

随着“火币”内的数字货币一路暴涨,案发时市值近1500万人民币。

“项某说要来我家吃饭,可能是在我做饭的时候,他趁我不注意把这7张手机卡卸下来。”黄某回忆道。

2021年4月12日18时许,项某以去黄某家中做客为由,将放在4部手机内的7张手机卡全部盗走。盗走之后,项某通过手机号码的认证方式,将账户密码全部更改,之后便将7个账户内的货币全部转出或抛售。

直到第二天晚上10点黄某才发现,于是立马告诉了被害人王某某。后面二人和项某确认是其把手机卡拿走了,且项某拒不归还,只想把王某某的本金还回去。

盗取账户后,项某将上述7个“火币”账户中的USDT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约1300万元,并将赃款用于赌博、购买豪车等挥霍,转给其亲友240余万元,其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261万余元。

拒不承认盗窃被判刑

项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

2021年4月19日,被害人王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报案。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项某非但不配合调查,反而辩称关于王某某系借钱给其投资虚拟货币,其有权处分7个账户中虚拟货币,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拒不认罪。

2022年6月17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项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万元,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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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理财有风险,投资虚拟货币需谨慎!

检察官王表示,被告人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非法获利约1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尽管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多次制发文件,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也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等虚拟币交易风险的通知,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也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并进驻“火币网”“币行”等交易平台开展检查。但是,虚拟币市场的热度不减,地下交易、代币发行融资(ICO)等违法犯罪活动虽有所收敛,却从未消失。针对虚拟币犯罪等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要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虚拟币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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