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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检察官以案说法㉕ | 男子频伸魔爪还喊无罪,“咸猪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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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零容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3年度第25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被起诉判刑的案例。此案警醒人们,受到猥亵时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大声说不,勇敢说出来是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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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第25案

猥亵女生被严惩

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看到未成年人小红(化名)在海口市某小区空地骑自行车,遂以教小红骑自行车为由,坐到小红自行车的后座,进行猥亵。随后,小红回家将此事和父母说,并报警处理。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上诉。

2021年11月3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意搭讪包藏祸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无业。

2021年4月某一天,小红和朋友小蓝(化名)一起在小区的空地练习骑自行车。当时,小蓝试着骑了自行车,就失去平衡摔倒了。二人便停下练习,把自行车停好,站在旁边说话。

聊了一会,就到附近的茶店借用洗手间,从洗手间出来后,二人准备继续练习骑自行车。这时在小区内散步的被告人王某某迎面走过来。

王某某走到二人身边,问受害人小红说“你们会不会骑车?”

因小红和朋友都不认识王某某,便没搭理他。

这时,小红骑上自行车准备接着练习。在小红刚坐上自行车时,王某某突然从后面跳上来,坐到小红的自行车的后座。

接着,王某某用双手抓着小红的腰部两侧,并在小红腰部两侧上下滑动。这时,小红就停下自行车,生气地对王某某说:“你不要动我。”

肆无忌惮的“咸猪手”

“当时那名中年男子没有说话,但他还在摸我的腰部,我又再次跟他说:‘你不要动我,下去。’这时他才停止摸我的腰,从我的自行车上跳下来。”受害人小红陈述道。

在第一次猥亵被阻止后,王某某下自行车站在小红二人旁边,一直在边上边看边说小红不会骑车。当受害人小红和朋友准备骑着自行车离开时,王某某又再次坐上了小红的自行车后座上。

“他突然坐到我自行车的后座,又用双手抓住我的腰部两侧,我发现他又摸我,我就叫他下去,他不肯下去,同时他的手还一直在摸我的腰部和其他部位。”受害人小红陈述道,直到最后小红很大声的喊让王某某下去,王某某才停手。

在王某某跳下车后,小红因为害怕,就跟朋友推着自行车离开。之后回到家,和父亲说了这件事,父亲知道便拨打110报警,等警察来了后,小红就带着警察在小区外面马路边找到王某某。

“咸猪手”戴上镣铐

“我不认罪,我没有摸她,我只是抓住她的腰部,但是没有摸她的腰或者其他身体部位。我不认罪不认罚,不接受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采取摸胸部、臀部等方式,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上诉。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面发表检察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理由不成立。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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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法之名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检察官在此提醒,未成年人要强化自我保护观念,不要理会陌生人的搭讪,如果遇到不法侵害,可以跑向成年人多的地方并大声呼救;父母在日常教育中,不要羞于开口,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和理解能力,适当讲授一定的预防侵害的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

同时,父母要懂得与孩子沟通,让孩子能在受到侵害之后在第一时间将所发生之事告知父母,而非难以启齿。学校要把预防性侵害教育纳入常态化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法治教育,形成高压态势,从源头上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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