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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检察官以案说法㉘|办张临牌就能“躺赚”?结果“人牌两空”......
发布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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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行驶车号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有些存有侥幸心理的车主认为“挂临牌违法监控摄像头拍不到”,所以想购买临时行驶车号牌来躲避交规处罚,然而“临牌”并不是“免罚金牌”,这种行为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3年度第28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被告人唐某某犯受贿罪被起诉判刑的案例。此案警醒人们,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手续,否则将会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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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第28案

辅警办临牌牟利百万余元

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车管所辅警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为黄某某优先办理临时车号牌等业务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黄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246800.68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272680.68元。

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9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利用职务之便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3年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大专文化程度。

2017年5月,唐某某通过招考进入海口市某车管所任辅警,在受理岗负责办理车辆材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工作期间,唐某某结识了在二手车行工作的校友黄某某。为此,黄某某经常找唐某某帮忙办理车辆归档、违章查询等业务。

黄某某为了表示感谢,2020年1月至6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六次送给唐某某共计人民币600元。(以下涉及到的金额均为同一币种)

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影响,窗口业务办理受到限制。海口市某车管所为防控疫情开办网上业务,将申办临时车牌、驾驶证等多项业务交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海口分公司驻车管所的网办中心在网上办理。

由于当时网办业务量的增加,造成网办业务大量积压,为了减轻邮政网办中心的压力,车管所给予登记审核岗的蔡某某等人员,授权办理网办业务,提高办结率和群众的满意率。

2020年6月,黄某某为了留住更多客户及赚取差价,便找到唐某某,与其协商并约定由唐某某帮忙办理临时车牌业务,每办理一张临时车牌就给其150元至180元好处费。

因唐某某无办理临时车牌业务权限,便找到海口市某车管所辅警吴某某,通过吴某某找到海口市某车管所网办中心邮政工作人员陈某某一起办理临时车牌业务。

发现“商机”无限

在唐某某找到可以审批临时车牌的同事后,三人约定由唐某某联系急办临时车牌的客户,并将客户信息通知吴某某,让其将信息通知陈某某,陈某某则负责在当天优先审批申请并打印临时车牌,事后唐某某按照每办理一张临时车牌就分给二人100元至120元好处费。

2020年7月1日至8月5日,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的方式收受黄某某贿赂共计222932.68元,唐某某按约定将其中17689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吴某某,吴某某在扣除73710元后将剩余10318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其余46042.68元归唐某某个人使用。

2020年8月,陈某某因工作原因调离网办中心不再从事临时车牌办理业务,唐某某便找到海口市某车管所原辅警蔡某某,与之前的方式一样,进行违规操作。

随后,黄某某每天不定时将网上申请临时车牌的客户名单通知唐某某,再由唐某某将客户名单通知蔡某某,蔡某某当天优先将这些临时车牌审核、打印出来交给网办中心邮寄员或交给唐某某。

经查明,2020年8月1日至10月30日,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黄某某贿赂共计910978元,唐某某按约定将其中的746280元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户转账给蔡某某指定的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余款164698元归唐某某个人使用。

违法办牌终落法网

直到2020年10月,因蔡某某经常审批多个相同账户导致系统出现异常,海口市某车管所停止临时车牌的网办业务,该业务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海口分公司驻第二车管所网办中心办理。

因蔡某某没有权限审批临时车牌后,2020年11月唐某某经他人介绍找到负责审批临时车牌业务的赵某某,由赵某某负责优先审批并当天打印临时车牌给唐某某。每打印一张车牌,给予赵某某好处费60元至70元。

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月19日,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黄某某贿赂共计112290元,唐某某按约定通过其本人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赵某某共计50950元,剩余61340元归唐某某个人使用。

经查明,唐某某让蔡某某违规审批经办的临时号牌共计254个号牌;陈某某违规审批经办的临时号牌共计245个号牌;赵某某违规审批经办的临时号牌共计305个号牌。

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吴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46800.68元,其个人分得272680.68元。

最终,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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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伪造或买卖临时行驶车号牌亦触犯法律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246800.68元, 其个人分得272680.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其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广大机动车所有者和驾驶员,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规,按照正规流程,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并使用。切莫心存侥幸,轻信他人说辞,在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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