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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检察意见+矛盾纠纷化解:屯昌检察院推进行刑反向衔接,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发布时间:2024-03-14

屯昌检察院协同县公安局调解纠纷现场。记者蒙职宇 摄

  ■本报记者张星蒙职宇

  “非常感谢检察官,让困扰我们多年的矛盾得到解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动相关部门成功调解一起土地纠纷,当事人现场对检察官表示感谢。

  记者近日了解到,这是去年年底办理的王某培、王某雁故意伤害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屯昌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意见+矛盾纠纷化解”等模式,在有效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同时,从源头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这也是屯昌检察院着力破解相对不起诉案件后续行政处罚所存在的“不刑不罚”“罚不当责”“罚不当错”等问题,不断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做好相对不起诉“后半篇文章”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入选2023年度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优秀典型案例。


  3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据了解,2023年1月29日,王某培搭载朋友罗某前往屯昌县屯城镇一村委会,与王某汉就挖鱼塘土方致王某培自家菜园坍塌一事进行协商,途经村路口时看到王某汉骑电动车经过,遂下车与王某汉理论,接着发生口角,王某培先动手击打王某汉面部。王某琳(系王某汉弟弟)路过,遂加入争吵。吵闹逐渐演变成激烈的肢体冲突,其间王某雁(系王某培弟弟)赶到现场帮王某培殴打王某琳。打斗中,王某琳面部右侧被罗某持石头击打致伤。经鉴定,王某琳面部右侧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同年3月9日,王某汉、王某琳因殴打他人,分别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王某培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屯昌检察院取保候审;罗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逮捕;王某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5月8日被屯昌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被屯昌检察院取保候审。事发后,王某培、王某雁及罗某家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王某琳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琳的谅解。

  去年6月21日,屯昌公安局以王某雁、王某培和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屯昌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提出检察意见

  屯昌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王某培、罗某、王某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培、王某雁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对罗某提起公诉。

  屯昌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刑事检察部门)根据行刑衔接机制,将王某培、王某雁故意伤害相对不起诉案移送第三检察部(行政检察部门)予以审查。

  经审查,王某培已被公安机关作过行政处罚处理,不需要对其再作出行政处罚;而王某雁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王某雁虽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不足以免除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屯昌检察院依法向县公安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王某雁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屯昌公安局收到检察意见后,启动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于同年9月17日,作出给予王某雁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拘留所执行。


  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2023年9月18日,屯昌检察院收到县公安局检察意见复函后,考虑该案因相邻土地纠纷而起,源头化解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对此,屯昌检察院发挥多方联动机制在诉源治理中的效能,进一步做好案件源头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该院通过组织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到现场了解王某汉与王某培引发纠纷的实际原因,确认王某汉在清理鱼塘淤泥时造成王某培家耕地坍塌的事实。

  检察干警经过同当事人谈心谈话,双方达成了和解,由王某汉对鱼塘挖土造成王某培家菜园塌方的损害部分填补加固,恢复原状,确保王某培家的耕地不受影响、能够正常种植,双方不再因此事纠缠。

  矛盾纠纷成功化解后,王某培家的菜园得到加固复原,邻里关系得以改善,有效避免矛盾纠纷升级恶化。

  这是屯昌检察院为巩固办案效果,有效运用“检察意见+矛盾纠纷化解”的办案模式的一个实例。

  屯昌检察院不止于要求公安机关落实检察意见,更是能动履职,积极跟踪案件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做好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工作,避免因制发检察意见后激发新的更大矛盾。


来源: 法治时报
作者: 张星 蒙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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