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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海口一车主索赔贬值损失费被拒 车被撞“贬”能否索赔?
发布时间:2024-03-21

潘德刚 制


  如今,随着汽车数量的与日俱增,与之相关的种种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当车辆不幸卷入交通事故后,随之而来的车辆加速折旧问题,更是成为了众多车主们关注的焦点。近期,有车主向法治时报记者透露,他发现一旦车辆经历了维修,其市场价值便会不可避免地遭受一定程度的下降。面对这一损失,究竟应由谁来承担?保险公司又是否会对贬值损失予以赔偿?

  车主反映:向事故肇事方索赔车辆贬值费被拒

  近日,海口的车主王先生便遭遇了生活中的困扰,他发现自己的车辆在经历了事故修复后,价值出现贬值。

  王先生告诉法治时报的记者,他原本打算将心爱的座驾换入新的征程,却在二手车市场遭遇了冷水。评估师的一句评语敲碎了他的换车梦:车辆的右后车门曾经更换,被划入了事故车的范畴,这意味着他至少要面对1万元的额外折旧费用。

  这一发现让王先生回想起了3年前的那场事故。当时,对方的全责让他没有过多考虑车辆的贬值问题,只是将车送入了4S店,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如今的他才意识到,事故后的折旧,如同时间的痕迹,悄无声息地侵蚀着车辆的价值。

  王先生试图联系当时的车主寻求赔偿,但对方已经无意回应。在理赔程序结束后,这一切似乎已成为过眼云烟。尽管王先生只能自认倒霉,但他心中却有一团疑惑不散: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折旧费,究竟该如何定性?我国的法律又对此类案件有何规定?车主在事故后索赔折旧费,法律是否应当支持?

  身边案例: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费理赔法院判决不一

  车辆发生追尾、剐蹭等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当车主们将这些事故诉诸保险时,却往往发现车辆折旧费并不在理赔的范围内。这样的现实,让许多车主在遭遇纠纷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

  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郑某在租赁一辆小汽车后,由于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维修费高达18万余元。然而,由于郑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在支付了8.2万元后,郑某与租赁公司就剩余费用产生了分歧,车辆也因此停放在4S店未维修。租赁公司最终将此纠纷诉至法院,其中就包括了5.4万元的车辆折旧费。

  在该案中,租赁公司与郑某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承租期间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当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然而,郑某在案件审理时主张,这一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法院未支持郑某的折旧费诉求。

  无独有偶,海口中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海南某顺汽车租赁公司、林某同样向被告刘某索赔了1.2万元的折旧费,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然而,并非所有的案例都如此,也有个别案例在索赔折旧费的过程中,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陈某的诉讼请求中主张了车辆损害的折旧费2万元。法院在审理后,结合车辆的使用年限,对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车辆折旧费损失为维修费的20%即1万余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情形结果不一样

  “车辆贬值损失是什么性质、如何认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方舟表示,但性质判断可以参考司法实务的相关案例及《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明确“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通常倾向于认为交通事故过后受损车辆的贬值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实践中支持索赔的案例也相对较少。但如果车辆没有被卖出,未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时,车辆属于商品,被损害后造成的价值贬值应属于直接损失。

  张方舟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处理该类案件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情形下,法院也可能考虑予以适当赔偿。虽然此类案件没有具体的法律标准可以进行判断,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了原则上不予支持,但该类案件涉及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保险纠纷等问题,在车主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时依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车辆具体的贬值损失数额应当以鉴定结果为准。

  在众多的疑虑中,车主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对此,张方舟表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车辆贬值费用进行赔偿”应当以双方签订的相关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如该部分约定存在争议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提示、说明等义务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进行车辆贬值费用的赔偿;反之,保险公司则不用赔偿。


来源: 法治时报
作者: 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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