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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 登记便利 监管严格 惩戒严厉
发布时间:2024-04-25


4月24日,“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五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专场在海口举行。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坚持宽准入、严监管原则,加强制度创新,构建了登记便利、监管严格、惩戒严厉的自贸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体系。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崇高介绍,《条例》明确由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推动市场主体登记由核准制改为确认制,并设定了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一系列配套措施。

  据介绍,《条例》抓住市场主体登记中的关键环节、重点事项,结合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及自贸港建设的需求,吸收借鉴国际自贸港经验,创新设定自由便利措施,实行最简登记事项、最简登记材料。《条例》简化登记事项,明确将市场主体部分登记、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减少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免于提交企业自治性材料,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市场主体。《条例》还明确进一步减少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市场主体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无需重新打印营业执照。

  《条例》加大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公示信息弄虚作假、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

  一方面,加强了市场主体登记后事中事后监管惩戒措施。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明确了信用风险高、低等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措施。创新经营异常名录应用,规定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四种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其直接责任人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创设对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实施资格罚制度。创设对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处罚到人制度。通过提升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失信成本,提升对违法者的震慑作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来源: 法治时报
作者: 记者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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