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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 海口一女子“民告官”获胜诉
发布时间:2021-09-18

海口市美兰区某局对海口一市民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未及时答复,被市民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法院确认该局行政行为违法。

海口市民姚女士(化名)发现所住小区的铺面开了一家妇科门诊部,姚女士感觉自己的身心健康受到了影响。为解除心中疑惑,2019年4月,姚女士向海口市美兰区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该妇科门诊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评价程序及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2019年6月,姚女士以该局收到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为由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职责。

该案审理过程中,该局辩称,姚女士通过12345热线对该妇科门诊部多次投诉、多次反映,该局工作人员已现场对姚女士多次解释,并告知姚女士该妇科门诊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在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姚女士可上网查询相关信息,该局认为无需出示公文回复。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辩称其已经致电答复原告,故无需公文答复原告。被告对其致电答复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法院对此抗辩主张不予采纳。被告至今未予答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第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九项111条之规定,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机构,通过填写登记表进行备案。涉案妇科门诊部的设立无须经过被告针对其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行政审批,而是通过登记表的方式进行备案,故原告诉请申请公开该妇科门诊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不存在,与上述报告书相关的评价程序及法律依据亦不存在,原告的该项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9月,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海口市美兰区某局对原告姚女士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海口市美兰区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原告姚女士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驳回姚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来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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