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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妇女因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在江苏盐城获刑
发布时间:2022-03-17

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姜某芹、吕某芳、顾某娣、徐某芹等4名从事“全能神”邪教犯罪活动的被告人一审判处刑罚。被告人姜某芹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吕某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顾某娣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徐某芹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姜某芹,女,1966年生,55周岁,初中文化,农民,盐都人。被告人吕某芳,女,1963年生,58周岁,高中文化,无业,建湖人。被告人顾某娣,女,1951年生,70周岁,小学文化,无业,建湖人。被告人徐某芹,女,1965年日生,56周岁,文盲,无业,建湖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芹于2017年成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建湖“教会”负责人,负责“全能神”邪教组织建湖“教会”信徒聚会等事宜,负责向建湖“教会”邪教信徒发放宣扬“全能神”邪教教义的书籍和刊物,负责复制传播含有“全能神”邪教教义资料的内存卡等事务;被告人吕某芳于2018年7月成为搭档,协助被告人姜某芹负责建湖“教会”相关事务;被告人顾某娣将自己家设为“教会”“交通站”,作为与其所谓的上级联络点;被告人徐某芹将自己家设为教会“书库”,负责保管邪教组织“教会”有关书籍和刊物。被告人姜某芹、吕某芳、顾某娣、徐某芹等人向他人非法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教义,向他人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刊物、资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告人姜某芹、吕某芳、顾某娣、徐某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均表示退出邪教,真诚悔罪,以后不在从事邪教活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芹、吕某芳、顾某娣、徐某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中被告人姜某芹、徐某芹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顾某娣情节严重,被告人吕某芳情节较轻,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吕某芳、顾某娣、徐某芹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名被告在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在从事邪教活动,被告人姜某芹、徐某芹应当按照情节严重、被告人顾某娣应当按照请教较轻规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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